1.民事诉讼中的查封,是人民法院为限制债务人处分其产业所接纳的一种强制措施,分为保全查封和执行查封,目的在于维护债务人的产业现状,保障债权经由审判可得清偿,查封限制被执行人对查封产业的处分权。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产业,执行法院在挂号机关举行挂号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举行纪录,查封依法排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的明白与适用》)2.综合相关划定和司法实践,如果首封法院对查封产业举行全部处分,则轮候查封自始未发生查封效力,因为轮候查封仅自在先查封已经排除后才发生执法效力。但如果首封法院排除查封是为了对已冻结的产业举行处分,所以轮候查封并非自首封排除后生效,而是自始未发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首封法院无需先行排除该产业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举行处分,有关单元应当协助管理有关产业权证照转移手续。
首封法院因处分查封房地产而排除查封后,轮候查封虽未正式发生查封的效力,但影响房地产执行过户的,该轮候查封措施应予排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执异4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执复4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执复字第00033号)3.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其他人民法院可以举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排除的,挂号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排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产业举行处分后,该产业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发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轮候查封仅在先查封已经排除时才发生执法效力,如若首封法院对查封产业举行全部处分,则轮候查封自始未发生查封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法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产业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到场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到场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5.申请到场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到场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到场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法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产业执行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9条)6.到场分配债权清偿顺序:多份生效执法文书确定款项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划分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根据执行法院接纳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差别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款项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根据各担保物权建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执法文书确定款项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产业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根据各债权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第88条)7.已取得款项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到场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产业已被一小我私家民法院因执行确定款项给付的生效执法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产业可供执行或其他产业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产业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款项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产业到场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第90条)8.到场分配产业分配顺序:对到场被执行人产业的详细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举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接纳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产业保全裁定,详细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第91条)9.到场分配应提交质料:债权人申请到场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到场分配申请书,写明到场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该执行法院应将到场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第92条)10.优先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到场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产业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到场到场分配法式,主张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第93条)11.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到场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产业,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执法划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根据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举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第94条)12.保全法院在首先接纳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凌驾一年未对被保全产业举行处分的,除被保全产业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产业移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理产业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13.当查封的产业为非争议标的时,若首封法院率先取得生效执法文书,则该法院作为首封法院直接进入执行法式。在此种情况下,若首封法院一直差池查封产业做出处置惩罚,在执行历程中,首先查封之日起已凌驾60日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产业移送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第1条)14.诉前产业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法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一连盘算。
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均已进入执行法式,查封产业处置权的移送需在执行历程中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理产业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第17条)15.由于首封法院未能率先进入执行法式或消极执行,产业处置权发生以下转移:一是从首封法院(无论是否已进入执行法式)转移至优先债权法院(已进入执行法式),二是从首封法院(尚未进入执行法式)转移至轮候法院(已进入执行法式)。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执法文书确认的,应当根据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理产业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划定》)16.当企业产业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除依申请启动破产法式外,执行法院在征恰当事人同意基础上可以启动移送破产的制度,但当事人差别意移送破产或破产法院经审核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仍应继续执行。执行法院清偿产业的先后顺序为:执行用度、优先受偿债权、普通债权(根据产业保全和执行中查封顺序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6条)17.当无法适用《破产法》的公民或其他组织无法清偿债务时,对于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其可以在执行法式开始后申请到场分配;对于优先债权人,其可以随时加入执行法式主张权利,而无需以取得生效执法文书为前提。
关于各方到场分配后的清偿顺序,划定的先后顺序为:执行用度、优先受偿债权、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19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0条)18.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划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排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产业举行处分后,该产业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发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同时,凭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划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产业举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排除该产业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举行处分,有关单元应当协助管理有关产业权证照转移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19.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精神,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产业举行处分后,该产业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发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换言之,如果人民法院凭据在先的查封裁定对产业予以处分后,轮候查封则视为自始不存在。可见,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发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因此,申诉人认为其申请产业保全就固然享有到场分配的权利没有执法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监642号)20.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接纳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实时续行查封;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债权人的优先债权,只要刑事案件不涉及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就应当支持其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产业部门执行的若干划定》)21.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接纳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署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诉,这种方式下,当事人负有证明被查封产业为正当产业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22.依据最高院的上述批复,在刑事审判竣事后进入执行阶段,若存在关于涉案产业的优先债权,且已有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做出有效生效文书,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与刑事审判法院商请是可以举行移送执行的。((2016)沪02执异87号)23.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的生效讯断越早进入执行法式,且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涉案产业同处一地,一旦发生两地法院协商纷歧致情况,一般应将涉案产业移送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最高法执协5号执行决议书)24.轮候查封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不动产举行查封时才会泛起。
但设立轮候查封制度的目的是为相识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10日在回复江苏省高院的〔2005〕执他字第24号文中明确:“只要不是同一债权”“同一法院在差别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产业接纳轮候查封”,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25.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第九十条“在被执行人的产业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款项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产业到场分配”的划定,到场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法式开始后,被执行人产业执行终结前提出。故在被执行人的上述产业已被分配执行完毕后,提出重新分配的主张没有执法依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执复字第00017号)26.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90划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产业已被一小我私家民法院因执行确定款项给付的生效执法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产业可供执行或其他产业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产业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款项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产业到场分配。’可是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划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法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产业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到场分配。’该最新划定已经对申请到场分配的条件作出变换。
凭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另案债权人申请到场分配,只需要满足被执行人的产业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一条件即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监725号)接待:关注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泉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地方有。
泉源:法学备忘录,转自:山东高法。作者:林日升,编辑:宋志国,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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